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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zrzyj -/2024-0819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3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双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26号

当事人(被处罚人):玉溪市鑫泉水能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7856099XB

住 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利*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设双柏县界牌河一级水电站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在双柏县嘉镇新树村委会二道箐村北侧(中心点坐标:经度101.307842834,纬度24.357558619)占用土地4432.35平方米(合6.65亩)建设双柏县界牌河一级水电站项目。经套合比对,该项目占用的土地地类在2009年二调数据库内为村庄165.70平方米,灌木林地707.80平方米,旱地2040.38平方米(其中位于原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面积1634.87平方米),其他草地216.27平方米,设施农用地59.46平方米,有林地1242.74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双柏县嘉镇新树村委会利列龙树、利列上、大松树、桂花树、大村、八良田、二道箐、新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符合双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4432.35平方米(合6.65亩)建设双柏县界牌河一级水电站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玉溪市鑫泉水能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4.现场勘验笔录1份;5.现场照片1份;6.界址点坐标成果表1份;7.《关于对双柏县界牌河一级水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1份;8.界牌河一级水电站建设示意图1份;9.2008年界牌河电站上网电量结算清单1份;10.《关于双柏县界牌河一级水电站项目占用土地地籍情况的说明》1份;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认定》1份。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告字〔2023〕第25号)和《双柏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双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第2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8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单位在违法占用4432.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占地面积为84.16平方米的压力前池1个、占地面积为2019.86平方米的压力管道1条、占地面积为233.06平方米的主厂房1栋(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170.23平方米的副厂房1栋(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69.05平方米的安装间及门厅1座(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50.99平方米的值班宿舍1座(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15.7平方米的仓库1座(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354.93平方米的升压站1座、占地面积为352.65平方米的沟渠、占地面积为342.59平方米的厂内硬化道路。

2.罚款人民币76643.65元,大写:柒万陆仟陆佰肆拾叁元陆角伍分(非法占用的1634.87平方米原基本农田面积处每平方米29元罚款,非法占用的405.51平方米一般耕地面积处每平方19元罚款,非法占用的2391.97平方米非耕地面积处每平方米9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我局开具票据并到楚雄州农业银行双柏县支行营业室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双柏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双柏县支库,账户:2411**********8001。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30日